《新疆的历史与发展》白皮书<续>
七、人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提高
伴随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新疆各族人民的生活水平逐年提高。
城乡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2001年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1710.44元,实现温饱有余;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0278元,城镇居民已经整体上实现小康。
居民消费结构不断优化。恩格尔系数(食品消费比重)逐年下降。从农村居民看,1978年恩格尔系数高达60.8%,2001年则降至50.4%;从城镇居民看,1978年恩格尔系数为57.3%,2001年降到35.5%。
居民拥有耐用消费品数量迅速增加。2001年,农民平均每百户拥有自行车122.3辆、电视机93.3台、洗衣机22.13台、录音机53.1台,仅与1985年比,分别增长78.4%、8.3倍、9.5倍和6.1倍。2001年城市居民家庭平均每百户拥有彩色电视机107.39台、电冰箱84.47台、洗衣机94.69台、照相机41架,分别比1985年增长1.9倍、7倍、76.7%和3.3倍;另外还拥有影碟机42.96台,录放像机18.59台,组合音响17.33台,移动电话15.89部。从住房的变化情况看,2001年农民人均住房面积为18.04平方米,比1981年增长1.3倍;2001年城市居民人均居住面积15.54平方米,比1981年增长1.6倍。
居民生活质量明显提高。教育普及率和受教育程度提高,广播、电视覆盖面广,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丰富多彩,医疗卫生保健条件有了很大改善,城乡各族群众的生活富裕、稳定。目前新疆人口平均期望寿命延长到71.12岁。人口增长模式呈现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的特点。1985年新疆被国际自然医学会列为世界上四个长寿地区之一,每百万人口百岁老人数居全国之冠。
八、坚持民族平等团结、宗教信仰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政府为实现国内各民族的平等、团结和共同发展,从中国民族和宗教的实际状况出发,制定了一系列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并在实践中不断使之丰富和完善。新疆作为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之一,全面贯彻了中央政府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维护了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形成、发展和巩固了平等、团结、互助的新型民族关系。
保障民族平等,促进民族团结。《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宪法保障各民族公民广泛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平等权利。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各民族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各民族都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各民族公民都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等等。政府采取各种特殊的政策措施,努力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民族一律平等的权利在社会生活和政府行为中得到有效落实和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新疆地方政府发布行政命令,废除了带有侮辱性的称谓、地名,如“迪化”改为“乌鲁木齐”,“镇西”改为“巴里坤”等。有的少数民族称谓虽然没有侮辱性的含义,也根据少数民族自己的意愿进行了更改,如1958年,根据达斡尔族自己的意愿,将“达呼尔”改为“达斡尔”。
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各民族的大团结,从1983年起,自治区政府每年都在全区范围内集中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月活动,以生动活泼的形式和赋予时代特点的内容,集中、广泛、深入地进行宣传教育,使平等、团结、进步成为各族人民相互关系的主旋律,互相信任、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支持、互相谅解成为各族人民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
少数民族的自治权利得到法律和制度的保障。根据中国宪法,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这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是以维吾尔族为主体的民族自治地方。在自治区境内,还存在着其他民族聚居的地区,也成立了相应的民族自治地方。目前全区有哈萨克、回、柯尔克孜、蒙古等4个民族的5个自治州,以及哈萨克、回、蒙古、塔吉克、锡伯等5个民族的6个自治县,还有43个民族乡。
根据中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享有广泛的自治权利,在行使地方国家机关职权的同时,还行使立法权、对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上级国家机关决定的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权、经济发展权、财政权、少数民族干部培养使用权、发展教育和民族文化权等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权力和新疆的实际,制定了适应新疆特点和需要的各种法规和决议,依法保障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截至20年底,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地方性法规119件,法规性决议、决定71件,批准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31件,单行条例3件;自治区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173件。
民族自治地方的主要领导由自治民族的公民担任。各级民族自治地方的政府主席、州长、县长,均由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公民担任;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也都配备了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或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为切实保障民族区域自治和少数民族各项权利,新疆十分重视为少数民族干部创造学习和培训的机会,把大批少数民族干部送往内地院校学习,在新疆也建立了各级民族干部学校和民族干部培训班,培养了大批从事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个领域工作的少数民族行政和专业技术干部。1950年,新疆少数民族干部仅30人,1955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时,少数民族干部4.6万人,目前,已达34.8万人,占全区干部总数的51.8%,少数民族妇女干部占全区妇女干部总数的46%以上。
少数民族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充分代表权。为切实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在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少数民族代表的比例都高于同期少数民族人口在新疆各地区人口中的比例约4个百分点。在历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新疆代表中,少数民族代表所占名额的比例,都在63%以上,均高于同期在全疆人口中所占的比例。
少数民族使用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和权利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自治区政府于1988年和1993年相继颁布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语言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进一步从法律上保障了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和权利。无论在司法、行政、教育等领域还是在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少数民族语言文字都得到广泛使用。自治区机关执行公务时,同时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文字;各自治州、自治县机关在执行公务时,也同时使用自治民族的语言文字。少数民族有权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选举或诉讼。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广泛使用民族语言文字。新疆人民广播电台用维吾尔、汉、哈萨克、蒙古、柯尔克孜等五种语言广播,新疆电视台有维吾尔、汉、哈萨克等三种语言的频道节目,维吾尔、汉、哈萨克、柯尔克孜、蒙古、锡伯等各民族都有本民族文字的报纸和书刊。
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受到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与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与宗教信仰密切相联。为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中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了一系列规定。为保证少数民族特别是信仰伊斯兰教民族特需食品的供应,人民政府颁布法规,采取了一系列具体措施,要求大中城市和有穆斯林群众的小城镇保持一定数量的清真饭馆;在交通要道以及有少数民族职工的单位,设立“清真食堂”或“清真灶”;供应穆斯林群众的牛羊肉,按照其习惯进行宰杀与处理,并单独储运和销售;各少数民族在自己的传统节日,如“古尔邦节”和“肉孜节”期间,都能享受到法定的节日假期和节日特殊食品的供应;在有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中,政府不推行火葬,并采取划拨专用土地、建立专用公墓等具体措施予以保障;对一些带有宗教色彩的民族风俗习惯,如婚丧仪式、割礼、起经名等都不加限制。
少数民族教育水平不断提高。新中国成立后,为改变少数民族教育十分落后的情况,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把发展少数民族教育事业作为教育工作的重点,在发展规划、资金投入、师资培训等方面对少数民族教育给予重点和优先的安排与扶持。为改变牧区民族教育落后的问题,投巨资在牧区建立寄宿制学校,对牧区寄宿制学校和中学、大中专院校的少数民族特困生设立助学金,如2002年资助寄宿制学校免费课本1200万元、助学金30万元;对南疆少数民族聚居的和田、喀什、阿克苏和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等四个地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实施免费教育,延长义务教育时间,使少数民族学生接受九年至十二年的义务教育。对其他一些边境县和贫困县的少数民族中小学免除学杂费和课本费。全疆单独设置的民族中小学5882所,占全疆中小学总数的69%。同时还有不少学校实行民汉合校。目前,全区已形成结构合理、多层次办学、协调发展的少数民族教育体系。到2001年,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已达97.41%,初中达82.02%。在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中,根据目前生源的实际情况,对少数民族考生采取降低分数线的优惠政策等。
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得到保护和光大。新疆各族人民创造了丰富多彩的传统历史文化,为中华民族文化的发展作出了独特的贡献。自治区政府有计划地组织对各少数民族文化遗产进行搜集、整理、翻译和出版的工作,保护少数民族的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自1984年以来,自治区古籍整理办公室已搜集少数民族古籍50多册,整理出版100多部。濒于失传的十一世纪喀喇汗王朝的两部宏篇巨著《福乐智慧》和《突厥语大词典》,在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各族学者的长期共同努力下,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翻译、出版了维吾尔文译本,之后又出版了汉文译本。对在中国少数民族三大英雄史诗中产生于新疆蒙古族和柯尔克孜族的《江格尔》和《玛纳斯》两部史诗的搜集、整理、翻译和研究取得了很大成就。被誉为维吾尔族“音乐之母”的维吾尔族大型古典音乐套曲“十二木卡姆”,在新中国成立前已濒于灭绝,新疆地方政府将其列为重点抢救的艺术品种组织力量搜集、整理。现在,“十二木卡姆”已由半个世纪前仅有两三个艺人能够较完整地演唱,发展到成立木卡姆艺术团、木卡姆研究室,并广泛演唱。历史悠久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得到发扬光大,如叼羊、赛马、摔跤、射箭等十分普及,为群众所喜爱;维吾尔族的传统体育项目达瓦孜(高空走绳),近年来享誉国内外。
对少数民族实行宽于汉族的生育政策。根据计划生育国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结合具体情况,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暂行规定》,实行少数民族可宽于汉族的生育政策,保障了少数民族人口的增长,并使得新疆少数民族的人口自然增长速度高于当地汉族的人口自然增长速度。2001年少数民族人口自然增长率为13.04‰,汉族为8.25‰。1953年全国第一次人口普查时,新疆的少数民族人口为454万人;2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时,新疆的少数民族人口达到1096.96万人。
宗教信仰自由得到尊重和保护。新疆少数民族群众大多信仰宗教,有的民族群众性信仰某种宗教,如维吾尔、哈萨克、回等民族群众性信仰伊斯兰教,蒙古、锡伯、达斡尔等民族群众性信仰佛教。各民族人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得到充分的尊重,正常的宗教活动都受到法律的保护。新疆现有宗教活动场所2.4万余座,其中伊斯兰教清真寺23753座;宗教教职人员2.68万人,其中伊斯兰教教职人员2.65万人。政府每年还拨专款用于维修重点寺院教堂,仅1999年中央政府就拨款760万元人民币用于重修乌鲁木齐的洋行大寺、伊宁拜图拉清真寺、和田加麦大寺。
宗教界人士享有充分的参政议政权利。目前,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担任职务的新疆宗教界人士有1800多人,其中在全国人大的1人,全国政协的4人;在自治区人大的有21人,自治区政协的27人。他们代表信教群众积极参政议政,并对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进行监督。为保证宗教人士正常地履行教务,政府对一些生活困难的宗教人士,发放一定的生活补助费。
依法保障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1982年以来,全区共恢复和新建宗教团体88个,其中自治区伊斯兰教协会1个,佛教协会1个;地、州、市伊斯兰教协会13个,佛教协会3个,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1个;县、市伊斯兰教协会65个,佛教协会2个,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2个。各宗教团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地开展教务活动。在宗教教职人员的培养、教育和管理,宗教学校的设置,以及开展国际间宗教交流活动等方面,各宗教团体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为保证宗教活动的正常开展,新疆成立了伊斯兰教经学院,专门培养伊斯兰教高级教职人员。各地、州、市伊斯兰教团体根据实际需要,开设了伊斯兰教经文班,培养宗教教职人员。为提高宗教人士学识水平,培养高素质宗教人士队伍,建立了自治区、地、县三级培训体系,政府财政拨款,对在职的宗教教职人员进行轮训,组织宗教人士参观考察,开阔眼界,增长见识。
保证宗教人士获得经文等宗教读物。在新疆翻译、出版和发行了维吾尔、哈萨克、汉等多种文字和版本的《古兰经》、《卧尔兹选编》、《新编卧尔兹演讲集》等一批伊斯兰教经典和宗教书刊,以及佛教、基督教等其他宗教的经典。发行了《中国穆斯林》杂志维吾尔文版和汉文版。为方便信教群众,各地还批准设立了专营宗教书刊的销售点。
正常的宗教活动得到法律保护。自治区政府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并颁布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信教群众根据各自信仰宗教的教规、礼仪等进行正常的宗教活动,并受到法律的保护。近年来,圆满进行了新活佛转世;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有数万穆斯林去麦加朝觐;经学院学生参加国际国内《古兰经》诵经比赛,并获得好成绩。
九、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建立、发展和作用
1954年组建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承担着国家赋予的屯垦戍边的职责,是在自己所辖的垦区内,依照国家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法律、法规,自行管理内部的行政、司法事务,在国家实行计划单列的特殊社会组织,受中央政府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双重领导。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也称中国新建集团公司。兵团现有14个师(垦区),174个农牧团场,4391个工业、建筑、运输、商业企业,有健全的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金融、保险等社会事业和司法机构,总人口245.36万人,在岗职工93.3万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是在特殊历史背景下建立的。1949年,新疆和平解放。驻新疆人民解放军部队为巩固边防,加快新疆发展,减轻新疆当地政府和各族人民的经济负担,将主要力量投入到生产建设中,开展了大规模的生产建设。到1954年,解放军驻新疆部队经过艰苦创业,共建成农场34个,牧场8个,拥有耕地77.2千公顷,收获的农牧产品解决了驻新疆部队的后勤供给,而且还兴建了一批现代工矿商贸企业,兴办了学校、医院等一批事业单位。
1954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命令驻新疆人民解放军的大部集体就地转业,脱离国防部队序列,组建生产建设兵团,其使命是劳武结合,屯垦戍边。1956年5月起,兵团受国家农垦部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双重领导。
屯垦戍边是中国几千年开发和保卫边疆的历史遗产。据史料记载,中国历朝历代都把屯垦戍边作为开发边疆、巩固边防的一项重要国策。中央政府在新疆地区大规模屯垦戍边始于西汉,以后历代相袭。这对统一国家、巩固边防,促进新疆社会和经济发展都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1954年,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在新疆组建生产建设兵团,则是这一历史经验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继承和发展。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艰苦创业中发展壮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成立后,以屯垦戍边、造福新疆各族人民为己任,朝着工农商学兵相结合,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工交商建服综合经营的方向发展。
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和六十年代初,兵团按照“不与民争利”的原则,在天山南北的塔克拉玛干、古尔班通古特两大沙漠边缘和自然环境恶劣的边境沿线,兴建水利,开垦荒地,在茫茫戈壁荒漠上建成一个个田陌连片、渠系纵横、林带成网、道路畅通的绿洲生态经济网络。兵团从农副产品加工业起步,发展现代工业,逐步形成以轻工、纺织为主,钢铁、煤炭、建材、电力、化工、机械等门类较多的工业体系。随着兵团国民经济体系的确立,兵团的教育、科技、文化等各项事业也得到长足发展。到1966年底,兵团的各项事业发展到较高的水平。
1981年12月,中央政府决定恢复曾于1975年被撤消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产建设兵团开始了第二次创业,其建设和发展进入了一个新时期。到2001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两大沙漠边缘兴修水利、植树造林、防风固沙,建起了数千公里的绿色屏障,形成了1064千公顷新绿洲,建起了石河子、五家渠等一批新兴城镇;国内生产总值占自治区的13.2%。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对新疆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兵团的农牧团场、工交建商企业在依法向当地政府纳税的同时,几十年来坚持为新疆各族人民服务的宗旨,积极支援地方建设,每年抽调大批技术人员到附近的县、乡、村举办种植、农机等各类培训班,推广先进技术;从1964年起,每年筹集资金帮助地方搞规划和建设,为各民族群众送医送药,给予各方面的帮助。为支持新疆工业发展,兵团还把已经建设起来的规模较大的一批工交建商企业无偿移交给地方,为自治区的现代化建设作出了贡献。
兵团作为新疆稳定、边防巩固的重要力量,坚持劳武结合,与军队、武警、人民群众共同在边境地区建立了“军、警(武警)、兵(兵团)、民”四位一体的联防体系,近五十年来在打击和抵御境内外分裂势力的破坏和渗透活动,保卫祖国边疆的稳定和安全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
在屯垦戍边中建立与地方政府的密切关系。兵团自觉接受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遵守政府的各项法规和法令,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努力为新疆各族人民办好事、办实事,积极发展融合型经济,密切了与各族群众的血肉联系,做到边疆同守、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繁荣。
兵团的发展,始终得到了自治区各级政府和各族人民的帮助与支持。在屯垦初期,各族群众当向导,提供生产工具,给予各种支持;自治区各级政府给兵团划拨了大片的国有荒地和草场、矿山及天然林等资源,奠定了兵团发展的基础。改革开放以来,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的相当多的政策都明确适用于兵团,促进了兵团和地方经济的融合发展。
在长期发展中,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有汉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回族、蒙古族等37个民族成分。垦区主要有伊斯兰教、佛教、基督教和天主教等,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人口约25万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面贯彻中央政府制定的民族宗教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使兵团成为各民族团结的大家庭。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近五十年的发展,对加快新疆经济发展,促进民族团结,保持社会稳定,巩固边防,维护祖国统一,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十、国家对新疆发展的支持
新中国成立以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央政府把帮助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走中国各民族共同富裕之路作为一项基本国策。
加大在新疆的固定资产投资。中央政府制定实施的十个“五年计划”中,始终把新疆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农业基础发展项目、现代工业体系建设项目等列为国家重点项目,出台一系列优惠和特殊的政策,保障计划的顺利实施。新中国成立五十多年来,在国家的大力支持下,新疆进行了大规模的投资建设,1950年至2001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累计完成5015.15亿元,其中中央投资2662.23亿元,占同期全社会投资的53.1%;累计建成投产项目9万多个,其中包括178个大中型项目和一大批对新疆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为支持新疆经济的持续增长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给新疆以巨大财力支持。据初步统计,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的1955年到20年,中央政府给新疆的财政补助累计达877.41亿元。特别是1996年以来,随着中央政府财力的增强和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中央政府给新疆的一般性财政补助逐年增长:1996年为59.07亿元,1997年为68.38亿元,1998年为80.12亿元,1999年为94.00亿元,20年为119.02亿元,2001年为183.82亿元。中央政府还通过各种专项财政转移支付、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加大资金的投入和支持。
支持自治区政府积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到2001年底,在中央政府的支持和安排下,自治区已完成和正在执行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22个,总投资额179895万美元,按现行汇率折合人民币1493128万元,三个中外合资企业获准使用亚洲开发银行贷款552.4万美元;利用加拿大等几个国家和政府金融组织的贷款41067万美元,已生效执行和完成的项目68个。充分利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对促进新疆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重要的作用。
通过石油天然气开发造福新疆。新疆拥有丰富的石油、天然气资源。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央政府为促进新疆经济的发展,坚持对新疆油气大勘探、大开发和大投入的方针,以造福于新疆各族人民。为实现把新疆建成全国最大的石油化学工业基地的战略构想,在国内外油气价格下跌,而新疆油气勘探开发成本较高的情况下,中央政府逐年加大了新疆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的投资力度,1995年为181.96亿元,20年为292.23亿元。已经开工建设的以新疆为主要气源的“西气东输”工程,计划投资额达1200多亿元。
石油、天然气及石化工业的快速发展,不仅满足了新疆经济发展对能源和石化产品的需求,而且有力地带动了机械、交通运输、通信、建筑、电力、水利、农业、食品和纺织、化工、塑料、橡胶、医药等产业的发展,刺激了服务行业的增长,对新疆区域经济结构的形成和升级产生了重大影响;极大地促进了就业人口的增加,仅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从1994年以来,随塔里木油田开发,每年新增职工人数超过18%;大大推动了城市化进程,克拉玛依、独山子、阜东、泽普等一批石油新城在戈壁荒滩建起,乌鲁木齐、库尔勒、阜康、轮台等城市现代化建设加快;有效支援了当地经济发展,新疆克拉玛依、吐哈、塔里木等各大油田和泽普、独山子、乌鲁木齐、克拉玛依等各大石化企业,都充分发挥人才、资金、技术优势,扶持地方企业,投资搞建设,贯穿塔克拉玛干大沙漠南北的沙漠石油公路,就是由塔里木油田投资7.85亿元建设的。新疆石油、天然气及石化工业的发展也为新疆财政增加了大量收入,仅“西气东输”项目,每年可为新疆增加10多亿元的财政收入,为促进新疆各项事业的发展作出了极大的贡献。
制定优惠政策,促进新疆发展。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中央政府在经济发展及各项政策上给予新疆以倾斜。颁布实施沿边开放战略的有关法规,赋予新疆等西部地区扩大对外开放八条优惠政策;提出搞好新疆的粮棉生产基地建设,建设“三北”(东北、华北和西北)防护林以及防沙治沙工程;执行扶持贫困地区经济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建设边境公路,完善配套边境口岸公路设施;加快塔里木河生态和水资源综合治理,优先在新疆安排资源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规范的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逐步增加财政支持,提高国家政策性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的比重。2001年,中央政府在《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中,规定和提出了十八个方面的68条具体优惠政策。自治区政府依据国家这些规定,制定颁布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出台十条吸引国内外企业及农牧民参与新疆社会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工程、优势和特色产业、高科技产业等领域投资经营的具体税收优惠政策。
为新疆输送和培养优秀专业技术人才。新中国成立以来,针对新疆较为偏远落后、缺乏高素质人才的困难,国家通过分配、调动和鼓励内地80多万知识分子和专业技术人员到新疆工作,为工业、农业、教育、文化、科学研究、医疗卫生等行业输送了大批大学毕业生、科学技术人员及高学历的专门人才。这些专门人才为新疆的现代化建设事业作出了杰出的贡献。
从1989年起,中央政府组织内地80多所高校支援新疆,共招收新疆少数民族大学本专科学生1万人,定向培养研究生640人,培训教师和少数民族教育行政管理干部860多人,培训少数民族经济和企业管理干部1400人,派出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访问学者出国进修。从20年起,北京、上海、天津、南京、杭州、广州、深圳、大连、青岛、宁波、苏州、无锡等12个发达城市在所属的省级重点高中举办了新疆高中班,每年招收1540名新疆民族学生,政府向这些在校学生提供财政补贴。
全国其他省区市大力支持新疆。几十年来,各省区市向新疆提供了大量的技术和人才支援。在新疆工业企业发展落后的情况下,中央政府把东南沿海较发达地区的一些企业、工厂全部搬迁至新疆,从内地调进工程技术人员充实到新疆初建的骨干企业中去,并选送一大批少数民族工人到内地先进企业进修实习,在很短的时间内在新疆培养起一支工程技术骨干队伍。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新疆与内地各兄弟省区市的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人才的互相流动日益兴起和扩大,以市场为导向,以资本为纽带,以“物流”、“人才流”为特征,以优势互补为原则的新的支援新疆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形式已迅速发展起来;尤其是近年来,根据中央政府的要求,北京、上海、广东、山东、浙江等20多个较发达的省市对口支援新疆的各地州市,取得了明显成效。
结束语
在中央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经过新疆各族人民五十多年的艰苦奋斗,新疆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发展取得了历史性的辉煌成就。但是由于新疆地处中国西北边陲,自然条件较差,经济基础薄弱,教育、文化、卫生等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还面临不少困难,提高各族人民生活水平的任务还十分艰巨。加快新疆的发展是新疆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也是中央政府的战略规划。
1999年,中央政府作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大决策,为新疆的发展提供了一次难得的历史机遇。根据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总体部署,自治区制定了第十个五年计划和到2010年的发展规划。根据这一计划,到2005年,全区按20年价格计算的国内生产总值达到2100亿元,年均增长9%,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万元以上;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4200亿元左右;全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7%左右,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加150元左右;全区城镇居民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达到23平方米,农村居民居住环境、住房质量、卫生条件有较大提高。到2010年,实现国内生产总值比2000年再翻一番以上,人民的生活更加宽裕。
新疆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前景是美好的。新疆各族人民在中央政府和各兄弟省区市的支持下,通过艰苦努力,一定会把新疆建设得更加美丽富饶。
以上是《新疆的历史与发展》白皮书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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